证券代码: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8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以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变更前: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开发;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变更后: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开发;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股东大会 | 全文 股东会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工程建设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将向股东签发股份证明书,股东所持股份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
权利: | 权利: |
…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无(新增) | 第三十五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
… | … |
第五十条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载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所列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载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所列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 |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 |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最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出现如下情形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除后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一)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 |
(二)独立董事占比低于三分之一时; | |
(三)独立董事中欠缺专业会计人士; | |
(四)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过半数。 | |
无(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
无(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零七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无(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的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的权限如下: … |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 | (二)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 |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指“交易”相同。 … |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指“交易”相同。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董事会通知时间。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董事会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 |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董事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同时,设立1名纪检委员。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一般由董事担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1名纪律检查委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 | …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公司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虽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虽持有股份的比例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
2、本次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的变更情况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特此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