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同时向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如下:
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指标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2023.12.31) | 资产净额(2023.12.31) | 营业收入(2023年) |
无锡微研 | 47,121.62 | 25,012.74 | 26,106.97 |
交易作价 | 36,000.00 | 36,000.00 | 不适用 |
选取指标 | 47,121.62 | 36,000.00 | 26,106.97 |
上市公司 | 143,161.15 | 72,700.11 | 70,858.72 |
指标占比 | 32.92% | 49.52% | 36.84% |
依据上表数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和交易价格两者中的较高值、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和交易价格两者中的较高值以及标的资产合计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低于50%。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