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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ESG管理制度(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ESG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ESG履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

众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是蓝科高新的发展战略,是确保公司追求长期价值最大化的基础。蓝科高新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特点、国家发展规划以及ESG主要趋势,专注公司在ESG相关领域的实践提升,切实完善ESG相关行动和管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商业韧性,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统一。

第七条公司以“专注于石化与新能源装备的自主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国家能源装备安全与技术进步”为核心职能,积极践行“以科研创新为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精益制造为支撑”的发展策略,围绕核心技术加强产品研发与自主创新投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从而实现成为向客户提供卓越品质的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的知名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公司积极践行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

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ESG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ESG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ESG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ESG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

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下设ESG工作小组,负责ESG工作的开展,公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组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四)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是负责ESG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第十四条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的ESG报告,对ESG公布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对外报告等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二)战略委员会及ESG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单位为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

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为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

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九条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并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ESG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公司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公司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九条公司ESG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禁止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E互动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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