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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747.56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后的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47.56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后的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

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卫东 陈实强 卢周广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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