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保荐荐机机构构((主主承承销销商商))
二〇二四年九月
3-2-1
声 明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星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目录
声 明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 7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 8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的说明 ...... 9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 10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8
七、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9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 20
九、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事项 ...... 20
十、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核查情况 ...... 24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 27
3-2-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全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Wenzhou Jux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74097K证券简称:聚星科技证券代码:874021法定代表人:陈静注册资本:110,500,000.00元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6月25日挂牌日期:2023年2月16日所属层级:创新层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胜路9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50号邮编:325062电话:0577-56587798传真:0577-56587798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juxing.com/电子信箱:jx@china-juxing.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林锋投资者联系电话:0577-5658779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3-2-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50号)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接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电触头和电接触元件,系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公司电接触产品还包括电接触材料,该产品是生产电触头、电接触元件的核心原料,公司生产的电接触材料主要用于生产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少量用于对外出售。自成立以来,公司围绕电接触产品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及工艺改进,形成了规格系列齐全、应用场景丰富的产品结构,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继电器、开关、接触器和断路器等各类低压电器,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工业控制、汽车、智能电表、充电桩、储能设备、楼宇建筑、电动工具、配电系统等行业领域。
通过多年来不断开发新材料、新产品,公司现已具备电接触产品一体化的方案解决能力,能够从材料配方选择、触头及元件设计、制造工艺创新等角度为客户提供高适配性的电接触产品。公司产品精度高,其中尤以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工合金分会统计,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铆钉型电触头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连续三年均排名第一(按照销售数量统计)。公司目前已经与春禄寿公司、宏发股份(600885.SH)、公牛集团(603195.SH)、三友联众(300932.SZ)、申乐股份、美硕科技(301295.SZ)、鸿世电器、赛特勒电子等业内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成立了聚星电接触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聚星电接触材料研究院作为公司研发平台,参与制定或修订了8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46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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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计 | 96,187.07 | 76,079.50 | 54,583.67 | 56,646.09 |
负债合计 | 42,570.30 | 27,333.87 | 10,385.26 | 16,122.5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3,384.97 | 48,540.78 | 44,195.20 | 40,523.50 |
股东权益合计 | 53,616.77 | 48,745.64 | 44,198.41 | 40,523.50 |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43,556.82 | 60,274.12 | 49,187.51 | 59,594.22 |
营业利润 | 5,392.80 | 8,522.84 | 3,977.82 | 6,510.14 |
利润总额 | 5,391.34 | 8,561.67 | 3,977.10 | 6,502.2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64.00 | 7,675.62 | 3,672.29 | 5,792.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27.98 | 7,330.83 | 3,359.29 | 5,705.6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62.56 | 2,879.44 | 11,441.21 | 693.2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33.51 | -3,365.31 | -2,418.03 | -4,761.2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28 | 964.22 | -8,388.25 | 3,166.2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763.00 | 514.53 | 649.75 | -933.93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341.40 | 1,578.40 | 1,063.87 | 4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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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4.54 | -4.39 | 0.08 | -11.79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 | 43.70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7.66 | 418.87 | 306.12 | 108.59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 | 0.27 | 1.90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 | 3.98 | 10.28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0.17 | -8.61 | 6.42 | -6.88 |
小计 | 42.37 | 405.87 | 360.57 | 102.10 |
减:所得税影响数 | 6.31 | 60.79 | 47.53 | 15.32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0.05 | 0.30 | 0.04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36.01 | 344.79 | 313.00 | 86.79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36.06 | 345.08 | 313.04 | 86.7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64.00 | 7,675.62 | 3,672.29 | 5,792.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27.98 | 7,330.83 | 3,359.29 | 5,705.6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0.74 | 4.49 | 8.52 | 1.50 |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4.06.30 /2024年1-6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
流动比率(倍) | 1.73 | 1.97 | 3.46 | 2.54 | |
速动比率(倍) | 1.14 | 1.21 | 2.13 | 1.56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3.98 | 35.74 | 18.97 | 28.46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44.26 | 35.93 | 19.03 | 28.4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54 | 16.68 | 8.67 | 15.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 9.47 | 15.93 | 7.93 | 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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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净利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64 | 3.07 | 2.76 | 3.46 | ||
存货周转率(次) | 1.50 | 2.72 | 2.84 | 3.48 | ||
每股收益(元/股) | 基本 | 0.44 | 0.70 | 0.34 | 0.54 | |
稀释 | 0.44 | 0.70 | 0.34 | 0.54 | ||
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基本 | 0.44 | 0.67 | 0.31 | 0.53 | |
稀释 | 0.44 | 0.67 | 0.31 | 0.5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25 | 0.26 | 1.06 | 0.06 |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3.68 | 3.59 | 3.57 | 3.26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④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⑤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⑥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二、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8,830,000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5,824,500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4,654,5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
定价方式 | 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每股发行价格 | 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
发行前市盈率 | - |
发行后市盈率 | - |
发行前市净率 | - |
发行后市净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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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净利润 | 不适用 |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 |
发行方式 | 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发行对象 | 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
战略配售情况 | -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 |
发行费用概算 | -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余额包销;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委派翟平平先生、甘强科先生作为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翟平平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翟平平先生,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横河精密(300539)、铁流股份(603926)、吉华集团(603980)、佩蒂股份(300673)、瀚川智能(688022)、泰林生物(300813)、宇新股份(002986)、锦盛新材(300849)、瑞鹄模具(002997)、倍轻松(688793)、通力科技(301255)、鼎龙科技(603004)等IPO项目,路斯股份(832419)北交所上市项目,金洲管道(002443)、华鼎股份(6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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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300539)、佩蒂股份(300673)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甘强科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甘强科先生,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真爱美家(003041)、吉华集团(603980)、泰林生物(300813)、爱婴室(603214)、瑞鹄模具(002997)、通力科技(301255)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横河精密(300539)、东方日升(300118)、汇纳科技(300609)、佩蒂股份(300673)、华鼎股份(601113)、益生股份(002458)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席骁先生,席骁先生的执业情况如下:
席骁,男,金融硕士,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经理。曾参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张双先生、任开来先生(已离职)、谢辉先生和卢志阳先生。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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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一)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证券发行明确发表的推荐结论
国投证券作为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交所注册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聚星科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2、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4、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合法、有效;
5、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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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依法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4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4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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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北交所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北交所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1、针对《北交所注册办法》第九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连续挂牌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且发行人为创新层挂牌企业,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针对《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访谈,取得并复核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调查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依据《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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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针对《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和诚信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互联网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公司公告的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获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依据《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北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1、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连续挂牌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且发行人为创新层挂牌企业,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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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保荐书之“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之“(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3、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8,540.78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规定。
4、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和相关资料。经核查,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3,883.00万股,而在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4,465.45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上述规定。
5、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和相关资料、股东名册。经核查,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3,883.00万股,而在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4,465.45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11,050.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不会低于3,000万股,符合上述规定。
6、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议案和相关资料、股东名册。经核查,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3,883.00万股,而在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4,465.45万股,预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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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核查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经核查,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和2023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359.29万元和7,330.8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93%和15.93%,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11.93%,不低于8%,符合上述规定。
8、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和诚信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互联网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公司公告的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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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9、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有关公开发行规定条件的核查情况
根据《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
本保荐机构系发行人主办券商,并就本次发行签订《保荐协议》,符合《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七)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及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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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合理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自身及本次发行业务服务对象聚星科技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象”)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书》,深圳大象出具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新加坡律师De Souza Lim & GohLLP对发行人子公司新加坡聚星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发展、主要资产、合规情况等主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De Souza Lim &Goh LLP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对越南客户春禄寿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市场地位、主要资产、财务情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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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交易真实性等主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出具了《关于春禄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意见书》。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聚星科技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机构及境外律师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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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计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确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发行人获取有关决议和备阅文件。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等规定。 |
7、督促发行人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等制度。 |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实施。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8、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以及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对相关风险或负面事项及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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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计划 |
9、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10、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11、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 |
(二)持续督导期间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
(三)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发行人承诺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务 |
注册日期 | 2006年8月22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2573957K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11 |
传真 | 021-35082966 |
保荐代表人 | 翟平平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08 |
保荐代表人 | 甘强科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12 |
九、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事项
(一)经营风险
1、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粉体高效混合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电接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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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模内铆接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是公司研发人员经过多年的探索、研发获得,对其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若核心技术失密或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优势遭到削弱,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新产品的研发带来不利影响。
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15%、66.46%、67.25%和69.98%,供应商集中度较高。若主要供应商因产量或货源波动、产品质量出现瑕疵等原因无法满足公司原材料采购需求,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境外销售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127.92万元、4,638.08万元、5,814.00万元和2,834.83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2%、
9.59%、10.09%和6.73%,境外销售需遵守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客户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公司主要境外市场为越南,若未来公司境外市场出现政治动荡、贸易政策变化或需求结构变化等情况,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大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2022年度,由于同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基于销售利润率等因素考虑,公司减少了对公牛集团部分产品的销售,导致当期对公牛集团的销售金额下降
858.89万元;2023年度,由于同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基于销售利润率等因素考虑,公司减少了对美硕科技、公牛集团部分产品的销售,导致当期对美硕科技的销售金额下降568.03万元,对公牛集团的销售金额下降1,210.06万元。未来一定期间内,若行业竞争加剧,则可能导致公司存在部分大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当前公司主要客户中,宏发股份及三友联众存在出于保证供应链的稳定性、强化对部分原材料的品质管控能力等因素考虑,从而自建电接触产品生产线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宏发股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418.71万元、4,314.67万元、4,470.06万元和3,130.65万元,对三友联众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563.58万元、1,753.10万元、617.55万元和386.49万元。未来一定期间内,若公司其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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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新建电接触产品生产线,则可能导致公司存在部分大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其采购额合计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60%、90.92%、92.80%和94.13%。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的采购价格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银及银合金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458.62万元/吨、414.31万元/吨、497.33万元/吨和602.71万元/吨,铜及铜合金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5.90万元/吨、6.03万元/吨、5.97万元/吨和6.62万元/吨,价格波动较大。若银铜价格持续或短期内大幅单向波动,由于公司银铜价格波动的风险传导机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银铜价格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在银铜价格持续或短期内急剧下跌的情况下,公司存在毛利率及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外销收入分别为5,127.92万元、4,638.08万元、5,814.00万元和2,834.83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8.82%、
9.59%、10.09%和6.73%。此外,公司报告期内的汇兑损失金额分别为38.88万元、-116.36万元、-53.61万元和-56.87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60%、-2.93%、-0.63%和-1.05%,波动较大。
由于公司外销以美元结算,收入确认时点与货款结算时点存在一定差异,期间汇率发生变化将使公司的外币应收账款产生汇兑损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升值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汇兑损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141.61万元、13,044.70万元、20,381.86万元和24,676.9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96%、23.90%、
26.79%和25.66%。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存货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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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继续增长,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期市场需求情况,可能导致原材料积压、库存商品滞销等情况,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663.48万元、15,742.85万元、21,178.05万元和29,017.6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18%、28.84%、
27.84%和30.17%,占比较大。若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3年3月前,发行人原则上不销售核价毛利率低于相关标准的产品,若确有必要,业务人员需向总经理申请特批,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销售。2023年3月起,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人员销售积极性,发行人对业绩提成政策进行了调整,针对电触头产品,允许业务人员销售核价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产品。若未来低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增加,可能会对发行人产品整体毛利率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和陈林霞通过直接、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67.53%,本次公开发行成功后,陈静和陈林霞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陈静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如果控制不当将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产能。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未来出现市场环境、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市场增长低于预期,则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给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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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周期,投资项目带来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等多重因素影响。若公司发行新股存在认购不足或其他不利变化,则会给公司带来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除本上市保荐书中描述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可能遭受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如遭受不可抗力,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核查情况
公司长期致力于电接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已具备电接触产品一体化的方案解决能力,能够从材料配方选择、触头及元件设计、制造工艺创新等角度为客户提供高适配性的电接触产品。公司产品精度高,其中尤以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工合金分会统计,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铆钉型电触头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连续三年均排名第一(按照销售数量统计)。公司的创新性特征如下:
(一)产品创新
公司专注于电接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断进行产品创新。电触头工作时受到机械、电、热、环境气体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同等级的电压、电流、额定负载、机械耐久性、电耐久性均需要设计具备特定性能参数的电接触材料及电触头,性能优异的电触头产品应当具备低电阻率、高抗熔焊性、高导热性、耐磨损、耐电弧侵蚀等多种特点,满足低压电器在各类复杂环境中长期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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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来不断开发新材料、新产品,公司现已具备电接触产品一体化的方案解决能力,能够从材料配方选择、触头及元件设计、制造工艺创新等角度为客户提供高适配性的电接触产品。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试验,探索银、氧化物、第二相金属、微量添加物等的不同配制比例,创新电接触材料生产配方,满足不同工作环境下低压电器用电接触产品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公司已经掌握了AgSnO2、AgSnO2In2O3、AgNi等10多种银基合金电接触材料的生产技术,具体材料规格90余款,能够从材料上为客户定制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在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领域,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通过合理选择材料类型、精细化设计触头及元件的形状、尺寸和银层分布,开发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性价比产品。公司现已掌握了多种规格的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制造技术(比如:2,000余款三复合铆钉、12,200余款二复合铆钉、920余款铆接元件、760余款焊接元件等),完备的产业链及较强的定制化开发能力使公司能够不断开发新产品。
(二)技术创新
公司长期围绕电接触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逐步构建了具备市场竞争力的电接触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平台。近年来,公司的技术创新较为集中地体现于公司的粉体高效混合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电接触元件模内铆接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公司的技术创新成果较为丰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46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参与制定或修订了8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正在以第一起草单位牵头修订行业标准《三复合铆钉电触头技术条件》。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成立了聚星电接触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聚星电接触材料研究院作为公司研发平台,不断研发创新技术及产品解决方案,助力产业升级。依靠不断完善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全面提升在电接触产品领域的创新能力。
公司以技术创新引领企业发展,通过生产工艺创新及生产设备改造提升工艺水平。公司开发了内氧化工艺、粉末氧化工艺、粉末冶金工艺等多种材料制造工艺,针对不同材料配方选择最优的制造工艺,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优化材料制造过程涉及的氧化气体保护、气体压强、退火温度等各类关键控制参数,为电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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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材料的优化升级奠定了基础。
同时,基于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在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的制造工艺方面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自主开发了能够提升产品质量、管控制造成本的新工艺。比如:①对于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公司在行业内首创了三冲成型工艺,获得了发明专利“一种新型的三冲式冷镦铆钉触头的加工方法(ZL202010387674.7)”,该工艺有效解决了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银层呈“锅底状”分布的行业难题,使银层分布均匀,提升了产品质量,节约了白银耗用量;②对于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公司自主开发了切圈工艺,在传统的生产工艺中增加了切圈工艺,增加了钉脚银层、铜层的变形比例及变形抗力,提升了钉脚银层及铜层的结合强度,并使钉脚银层呈均匀分布,减少了银耗,降低了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生产模式创新
公司致力于运用新兴的智能化信息系统提升生产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公司的ERP系统能够根据客户订单生成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每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自动生成至ERP系统,持续跟踪反馈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有效提升了客户订单交付及时率;公司引进PLC数字控制系统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优化升级,该系统运用物联网技术,在机器设备端口布置数据采集器实时收集机器运行数据,并通过内部服务器网络将数据传输至手机、电脑端口、现场看板等智能终端,生产管理人员可依据实时数据监控机器运行状态,指导生产排单、人员调度及设备安排,提升生产管理效率;公司通过引进智能云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提升安全生产能力,该系统包括安全隐患检查、安全建档、安全培训、安全事故管理等多个功能模块,提升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新旧产业融合创新
电接触产品作为低压电器的核心组成部件能够间接应用于新能源行业,目前公司的电接触产品已经小批量应用至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充电桩、储能设备等新能源领域。
与传统燃油车使用燃油作为动力的技术路径不同,新能源汽车使用电力能源作为动力来源,汽车内置电器零件的电压等级与传统燃油车相比得到了提升,与传统汽车12V-48V的主电路电压相比,新能源汽车的主电路电压一般大于2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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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大巴车可大于750V,电路切断难度大幅提升,需要采用高压直流继电器。公司开发的AgSnO
In
O
电触头在直流电条件下具备优良的抗材料转移能力,接触电阻低且稳定,分断效果好,能够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对电触头的性能要求,目前已经销售并应用至新能源汽车中。新能源充电桩、储能设备等新能源设施需要使用能够承载大电流的高压直流继电器,公司开发的AgSnO
In
O
电触头已经通过下游客户的高压直流继电器产品应用至新能源充电桩、储能设备中。
(五)科技成果转化
通过持续不断的研发创新,公司掌握了粉体高效混合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电接触元件模内铆接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提高了公司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获得授权专利46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37项,涵盖了公司的核心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97.60%、98.28%、
95.64%和96.67%,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持续的创新发展能力。公司创新特征聚焦于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生产模式创新、新旧产业融合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累积打造了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以及具有市场先进性的核心技术,得到了市场及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的持续创新机制能够保证公司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第三条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第1.4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定位。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交所注册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担任聚星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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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 |||
席骁 | |||
保荐代表人: | |||
翟平平 | 甘强科 | ||
内核负责人: | |||
许春海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廖笑非 |
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2-29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段文务 |
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