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4-04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科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6,241.05万元(不包含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62,621股,发行价格为27.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179,854.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866,71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313,142.4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第110C00035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
1 |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 32,700.02 | 27,109.11 |
合计 | 32,700.02 | 27,109.11 |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及支付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59,775,604.07元,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本次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 本次拟置换金额(万元) |
1 |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 27,109.11 | 5,977.56 | 5,977.56 |
合计 | 27,109.11 | 5,977.56 | 5,977.56 |
注:上述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包含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866,711.65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634,905.6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万元) | 本次拟置换金额(万元)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88.68 | 188.68 |
2 | 律师费用 | 55.00 | 55.00 |
3 | 会计师费用 | 19.81 | 19.81 |
合计 | 263.49 | 263.49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241.05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该等支付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出具了致同专字(2024)第110A018752号《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阿科力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阿科力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