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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变更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由原方案“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该回购股份方案已回购的16,018,842股将被注销,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6,018,842元。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总股本将由1,173,000,000股变更为1,156,981,158股。

鉴于上述股份数量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3,000,000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6,981,158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73,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156,981,15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百四十三条本章程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本章程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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