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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震裕科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 号)同意注册,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31.26万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8,268.7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625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3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人民币63,625.97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55,165.6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相关手续费的净额人民币522.88万元),其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剩余募集资金金额(包括利息收入)
1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60,000.0058,864.9724,010.5135,103.80
2年产3.6亿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40,000.0025,000.005,211.6920,061.85
3补充流动资金震裕科技34,500.0034,403.7734,403.770
合计234,500.00118,268.7463,625.9755,165.65

注1:上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注2: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3.6亿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变更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1、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以及项目实施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原计划达到预计 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 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不可控因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配备的设备的交付存在一定延迟,设备安装进度也产生延期,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李守民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秦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田尚清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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