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54元/股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情况概述
(一)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文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公司监事会初步调查后发现,有1名拟激励对象存在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文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范围要求的情形。据此,监事会建议董事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0)。
(四)2024年2月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3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27.19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为 5.00万股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2024年10月24日上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计划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授出,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4日,
授予1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8.54元/股。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 年10月 24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5.0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名;
(四)预留授予价格:8.54元/股;
(五)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占公司预留授予股份的比例 |
1 | 黄唯 | 核心骨干员工 | 5.00 | 0.0076% | 100% |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 50% |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5.00 | 7.42 | 1.01 | 4.77 | 1.64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可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0月24日,以8.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0月24日,以8.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价格以及授予日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预留授予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