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4-139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0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65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2.76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19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以2024年10月24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9名激励对象授予7,0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9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9月1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4年9月30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125)。
4、2024年10月9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127)。
5、2024年10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0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65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19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2.76元/股
5、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刘建华 | 中国 | 董事、总裁 | 96.60 | 1.37% | 0.05% |
2 | 江敏 | 中国 |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55.40 | 0.78% | 0.03% |
3 | 黄国民 | 中国 | 副总裁 | 55.40 | 0.78% | 0.03% |
4 | 桑田 | 中国 | 副总裁 | 50.40 | 0.71% | 0.02% |
5 | 陈卓瑛 | 中国 | 副总裁 | 35.20 | 0.50% | 0.02% |
6 | 黄维衍 | 中国香港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60.00 | 0.85% | 0.03% |
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13人) | 6,712.00 | 95.00% | 3.28% | |||
合计 | 7,065.00 | 100.00% | 3.4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8、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值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合计出货量不低于71GWh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合计出货量不低于101 GWh |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合计出货量实际完成率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 R≥100% | 100%>R≥90% | 90%>R≥80% | 80%>R≥70% | R<70% |
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90% | 80% | 0 | 0 |
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0 |
若第一个及第二个归属期内,公司当期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合计出货量实际达成率R分别未达到80%、70%,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 S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9、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华存在交易股票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其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资金安排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2024年10月24日作为
基准日对授予的7,06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4.94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10月2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6.68%、28.52%;(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4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万股) | 摊销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7,065 | 162,301.43 | 20,191.94 | 107,818.01 | 34,291.48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八、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4日,并同意以22.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619名激励对象授予7,0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4、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