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和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基础交易产品以及由基础交易产品组合形成的组合类产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总监是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达到止损限额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四)公司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并移交会计部归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