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E10584号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新材”)管理层编制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志特新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志特新材编制了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志特新材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执行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基于我们在本次审核中所实施的上述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志特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志特新材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要求之目的参考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孟庆祥(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葛振华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度发生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二)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固定资产-铝模板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折旧方式 | 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折旧方式 | 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
铝合金模板标准板及配件 | 工作量法 | 120/次 | 35% | 平均年限法 | 5年 | 50% |
铝合金模板非 | 工作量法 | 次数为该租赁 | 35% | 平均年限 | 8个月 | 50% |
专项说明 第 2 页项目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折旧方式 | 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折旧方式 | 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标准板及配件
标准板及配件 | 项目实际使用次(层)数 | 法 |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日后财务状况有一定影响,由于目前无法确定2024年末的固定资产铝模板规模,以及变更后的补充新板和报废处置情况、周转率及出租层数等情况,故暂无法确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