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雷科防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4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立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峰作为公司总经理、宋鑫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