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因审议事项紧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豁免提前5日通知时限的要求,会议通知以口头通知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2、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召开。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晓波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大叶转债”的议案》
自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23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11.19元/股)的130%(即14.55元/股)的情形,已触发《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大叶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大叶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前赎回“大叶转债”的公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大叶转债”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