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发行人”或“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向贵所提交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2023年5月23日被受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保荐人”)作为保荐人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现拟变更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
一、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陈旭楠律师因办理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总所间的执业地点变更和派驻手续,需在办理手续期间阶段性注销律师执业证。为避免对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出具造成影响,经研究决定,陈旭楠律师不再担任本项目签字律师。
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二、变更后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沈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1657600,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胡嘉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3301201910089301,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
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三、承诺情况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保荐人对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出具的承诺函进行复核,认为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保荐人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保荐代表人:
罗傅琪刘飞翔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人总经理:
邓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