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来山先生及其配偶邱小新女士、女儿董蓓茜女士。董来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小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在公司战略方针制定、日常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董蓓茜女士任职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小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其获授激励份额与岗位相符。以上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员工的中远期利益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紧密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