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4年3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提供的、不能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第十五章收入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类质量保证),适用第十四章或有事
项的规定。企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规定,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利润表项目 | 2023年1-9月(调整前) | 调整数 | 2023年1-9月(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2,748,933,335.83 | 8,403,173.54 | 2,757,336,509.37 |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 | 459,959,274.74 | -8,403,173.54 | 451,556,101.20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