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7证券简称:新天地公告编号:2024-051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
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新增。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河南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00780502633Q的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河南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00780502633Q的营业执照。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名称: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anNewlandPharmaceuticalCo.,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名称: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ewlandPharmaceuticalCo.,Ltd.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4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5.6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4万股,公司的股本为20,004万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005.6万股,公司的股本为28,005.6万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业务规则。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 |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六)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六)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计算。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计算。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除公司董事会特别指定外,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除公司董事会特别指定外,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以股东会通知或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公司年度报告;(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或者评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九十八、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此外,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修订的相关治理制度明细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情况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8 |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 修订 |
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10 |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 修订 |
11 | 《舆情管理制度》 | 新增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序号第1-4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除上述修订外,其他相关治理制度无实质性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