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华创证券”)作为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长春一汽富维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陆洲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徐子涛 | 陈妹 | 张婧 | 吕律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