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