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454.79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5.364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8,551,00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84,319,603.6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231,398.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47,198.11 | 47,198.11 | 16,323.14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20,388.22 | 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9,100.00 |
合计 | 92,586.33 | 92,586.33 | 30,423.14 |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8,622.7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454.79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置换安排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78.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以自筹资金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47,198.11 | 16,323.14 | 3,622.71 | 3,622.71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5,000.00 | 6,455.92 | 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9,100.00 | ||
合计 | 92,586.33 | 30,423.14 | 10,078.63 | 8,622.71 |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431.96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截止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 |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481.13 | 235.85 | 235.85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565.28 | 424.53 | 424.53 |
3 | 律师费用 | 797.17 | 122.64 | 122.64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2.26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6.11 | 49.06 | 49.06 |
合计 | 8,431.96 | 832.08 | 832.08 |
注:以上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454.79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会计师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