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5页
三、附件…………………………………………………………… 第6—10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6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7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8页
(四)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9-10页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富特科技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753,643 股(其中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4,163,046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00元,共计募集资金38,855.1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245.2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4,609.8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186.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423.1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本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 投资额[注]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资金 | 项目备案 或核准文号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47,198.11 | 16,323.14 | 44,437.05 | 2,761.06 | 2203-330523-07-02-93524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5,000.00 | 20,388.22 |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9,100.00 | |||
合 计 | 92,586.33 | 30,423.14 | 64,825.27 | 2,761.06 |
[注]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92,586.33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423.14万元,因此公司结合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
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该事项于2024年9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8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078.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 资金 | 合 计 |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47,198.11 | 3,622.71 | 3,622.71 | 7.68 | 3,622.71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6,455.92 | 6,455.92 | 31.66 | 5,000.00[注1] |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
合 计 | 92,586.33 | 10,078.63 | 10,078.63 | 10.89 | 8,622.71[注2] |
[注1]本次按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上限5,000万元进行置换
[注2]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自公司2022年4月15日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起算时点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8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832.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481.13 | 235.85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565.28 | 424.53 |
律师费用 | 797.17 | 122.6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2.26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6.11 | 49.06 |
合 计 | 8,431.96 | 832.08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