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未超出公司公示的《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授予价格为6.66元/股,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行权价格为
13.28元/份。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