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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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1F20231080-4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承办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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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了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主体应对所出具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承诺函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诉讼、仲裁等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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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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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0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7.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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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在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部分相关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姓名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唐召波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4月9日 | 1,600 | 1,6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1,600 | 0 | 卖出 | ||
杨瑞建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4年4月9日 | 2,400 | 2,4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2,400 | 0 | 卖出 | ||
孙蓉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1月13日 | -2,300 | 3,500 | 卖出 |
2023年11月17日 | -3,300 | 200 | 卖出 | ||
2024年5月13日 | 4,600 | 4,800 | 买入 | ||
2024年5月17日 | 2,500 | 7,3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2日 | 2,400 | 9,7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3日 | 7,300 | 17,000 | 买入 | ||
2024年6月17日 | 5,600 | 22,600 | 买入 | ||
2024年9月13日 | -22,400 | 200 | 卖出 | ||
2024年9月24日 | -100 | 100 | 卖出 | ||
丁燕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2月6日 | 20,000 | 20,000 | 买入 |
2024年3月25日 | -20,000 | 0 | 卖出 | ||
陈浩 |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2月5日 | 2,500 | 2,500 | 买入 |
2024年2月6日 | 13,400 | 15,900 | 买入 | ||
2024年2月6日 | -2,5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0日 | 13,400 | 26,8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0日 | -13,4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1日 | 6,800 | 20,2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1日 | -13,400 | 6,8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2日 | 6,700 | 13,5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2日 | -6,800 | 6,7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3日 | 13,400 | 20,1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3日 | -6,7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6日 | 24,000 | 37,400 | 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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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2024年2月26日 | -11,200 | 26,2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7日 | 12,000 | 38,2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7日 | -14,200 | 24,0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8日 | 28,300 | 52,3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8日 | -16,000 | 36,3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日 | 13,100 | 49,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日 | -13,0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4日 | 4,400 | 40,800 | 买入 | ||
2024年3月4日 | -4,4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7日 | 8,700 | 45,100 | 买入 | ||
2024年3月7日 | -8,7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1日 | -36,400 | 0 | 卖出 | ||
徐亦汀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工作人员 | 2024年3月19日 | 800 | 800 | 买入 |
2024年3月25日 | -800 | 0 | 卖出 | ||
王林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4年3月6日 | 34,400 | 34,400 | 买入 |
2024年3月7日 | 22,000 | 56,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2日 | -28,200 | 28,2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3日 | 21,000 | 49,2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4日 | 12,900 | 62,1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5日 | -31,000 | 31,1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9日 | -31,100 | 0 | 卖出 | ||
2024年3月22日 | 26,000 | 26,000 | 买入 | ||
2024年3月25日 | -26,000 | 0 | 卖出 | ||
杨新新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3月8日 | 27,300 | 27,300 | 买入 |
2024年3月11日 | 25,700 | 53,0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5日 | 12,400 | 65,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8日 | -21,800 | 43,6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9日 | 27,600 | 71,2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9日 | -43,600 | 27,600 | 卖出 | ||
2024年3月22日 | 3,900 | 31,500 | 买入 | ||
2024年6月14日 | -31,500 | 0 | 卖出 | ||
2024年7月1日 | 28,200 | 28,200 | 买入 | ||
2024年7月4日 | -28,200 | 0 | 卖出 | ||
郭文军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外部董事 | 2024年3月12日 | 7,500 | 7,500 | 买入 |
2024年3月13日 | 4,400 | 11,900 | 买入 | ||
2024年3月22日 | 5,800 | 17,700 | 买入 | ||
于群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3年11月10日 | 23,000 | 23,000 | 买入 |
2023年11月13日 | -23,000 | 0 | 卖出 |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姓名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孙田田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2月1日 | 2,300 | 2,300 | 买入 |
2023年12月4日 | 1,400 | 3,7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4日 | -2,300 | 1,400 | 卖出 | ||
2023年12月5日 | 100 | 1,5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5日 | -1,400 | 100 | 卖出 | ||
2023年12月8日 | 100 | 2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15日 | 800 | 1,0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18日 | 800 | 1,8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0日 | 3,900 | 5,7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1日 | 1,500 | 7,2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5日 | 1,900 | 9,100 | 买入 | ||
2024年1月2日 | -9,100 | 0 | 卖出 | ||
吕英平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1月5日 | -600 | 0 | 卖出 |
2024年7月15日 | 500 | 500 | 买入 | ||
王豪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1月10日 | 2,300 | 2,300 | 买入 |
2023年11月17日 | -2,300 | 0 | 卖出 | ||
陈佳楠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4月9日 | 5,000 | 5,0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2,000 | 7,000 | 买入 | ||
2024年4月11日 | 2,000 | 9,000 | 买入 | ||
2024年4月17日 | -1,000 | 8,000 | 卖出 | ||
吴贤德 | 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董事 | 2024年2月6日 | 2,600 | 2,600 | 买入 |
2024年2月22日 | -2,600 | 0 | 卖出 | ||
2024年5月13日 | 1,700 | 1,7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4日 | 4,800 | 6,500 | 买入 | ||
2024年9月2日 | 6,000 | 12,500 | 买入 | ||
2024年9月11日 | -12,500 | 0 | 卖出 | ||
郑苏虹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使用刘昌虎账户交易) | 2023年12月11日 | 72,900 | 72,900 | 买入 |
2023年12月12日 | 144,300 | 217,200 | 买入 | ||
2024年1月5日 | -197,200 | 20,000 | 卖出 | ||
2024年1月9日 | 202,400 | 222,400 | 买入 | ||
2024年1月15日 | -212,400 | 10,000 | 卖出 | ||
2024年1月31日 | 236,600 | 246,6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日 | 79,300 | 325,900 | 买入 | ||
2024年2月5日 | 46,500 | 372,400 | 买入 | ||
2024年2月6日 | 118,400 | 490,800 | 买入 | ||
2024年2月7日 | 48,800 | 539,600 | 买入 | ||
2024年2月19日 | -539,600 | 0 | 卖出 | ||
2024年2月20日 | 404,500 | 404,500 | 买入 |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姓名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2024年2月26日 | -202,200 | 202,3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7日 | 192,400 | 394,7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8日 | 100,000 | 494,7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8日 | -202,300 | 292,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9日 | 713,900 | 1,006,300 | 买入 | ||
刘昌虎 | 郑苏虹的朋友 | 2024年2月6日 | 20,000 | 20,000 | 买入 |
2024年2月7日 | 10,000 | 30,0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7日 | -30,000 | 0 | 卖出 | ||
2024年2月28日 | 152,000 | 152,000 | 买入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部分相关自然人的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针对上述唐召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唐召波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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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针对上述杨瑞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瑞建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针对上述孙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孙蓉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针对上述丁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丁燕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针对上述陈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浩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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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针对上述徐亦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徐亦汀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针对上述王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林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杨新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及本人使用杨新新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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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针对上述杨新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新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王林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王林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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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针对上述郭文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郭文军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股票账户长期由本人姐姐郭文萍实际操作,本人未向郭文萍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郭文萍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郭文萍的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6、本人承诺及时整改郭文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并杜绝再次发生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操作的情况。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郭文军之姐姐郭文萍已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如下:
1、郭文军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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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承诺及时整改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针对上述于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于群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孙田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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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针对上述孙田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孙田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于群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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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针对上述吕英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吕英平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针对上述王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豪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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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针对上述陈佳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佳楠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陈刚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就陈佳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青岛双星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2),上市公司就该等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刚先生及陈佳楠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陈刚先生父子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承诺:
“我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我本人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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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佳楠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收益=卖出股票合计成交金额-买入股票合计成交金额),故不存在收益上缴情形。
(3)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5.针对上述吴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吴贤德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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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针对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郑苏虹的说明,其存在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就郑苏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郑苏虹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或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6、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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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发现,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然而,由于本次核查手段仍然存在一定客观限制,该等股票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监管机构认定结果为准。
17.针对上述刘昌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刘昌虎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刘昌虎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除上述外,买卖股票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亦已分别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1、本人未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23/9/26-2024/9/24 | 40,851,583 | 买入 | 189,600 |
42,435,081 | 卖出 |
2.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24/2/21 | 6,300 | 买入 | 0 |
2024/3/6 | 6,300 | 卖出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青岛双星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同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1.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存在本核查意见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外,前述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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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