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4-05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最终实现青岛双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 TIRE CO., INC.,以下简称“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本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本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买入/卖出 |
唐召波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4月9日 | 1,600 | 1,6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1,600 | 0 | 卖出 | ||
杨瑞建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4年4月9日 | 2,400 | 2,4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2,400 | 0 | 卖出 | ||
孙蓉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1月13日 | -2,300 | 3,500 | 卖出 |
2023年11月17日 | -3,300 | 200 | 卖出 | ||
2024年5月13日 | 4,600 | 4,800 | 买入 | ||
2024年5月17日 | 2,500 | 7,3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2日 | 2,400 | 9,7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3日 | 7,300 | 17,000 | 买入 | ||
2024年6月17日 | 5,600 | 22,600 | 买入 | ||
2024年9月13日 | -22,400 | 200 | 卖出 | ||
2024年9月24日 | -100 | 100 | 卖出 | ||
丁燕 |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2月6日 | 20,000 | 20,000 | 买入 |
2024年3月25日 | -20,000 | 0 | 卖出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买入/卖出 |
陈浩 |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2月5日 | 2,500 | 2,500 | 买入 |
2024年2月6日 | 13,400 | 15,900 | 买入 | ||
2024年2月6日 | -2,5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0日 | 13,400 | 26,8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0日 | -13,4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1日 | 6,800 | 20,2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1日 | -13,400 | 6,8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2日 | 6,700 | 13,5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2日 | -6,800 | 6,7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3日 | 13,400 | 20,1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3日 | -6,700 | 13,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6日 | 24,000 | 37,4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6日 | -11,200 | 26,2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7日 | 12,000 | 38,2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7日 | -14,200 | 24,0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8日 | 28,300 | 52,3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8日 | -16,000 | 36,3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日 | 13,100 | 49,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日 | -13,0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4日 | 4,400 | 40,800 | 买入 | ||
2024年3月4日 | -4,4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7日 | 8,700 | 45,100 | 买入 | ||
2024年3月7日 | -8,700 | 36,4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1日 | -36,400 | 0 | 卖出 | ||
徐亦汀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工作人员 | 2024年3月19日 | 800 | 800 | 买入 |
2024年3月25日 | -800 | 0 | 卖出 | ||
王林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4年3月6日 | 34,400 | 34,400 | 买入 |
2024年3月7日 | 22,000 | 56,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2日 | -28,200 | 28,2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3日 | 21,000 | 49,200 | 买入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买入/卖出 |
2024年3月14日 | 12,900 | 62,1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5日 | -31,000 | 31,1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9日 | -31,100 | 0 | 卖出 | ||
2024年3月22日 | 26,000 | 26,000 | 买入 | ||
2024年3月25日 | -26,000 | 0 | 卖出 | ||
杨新新 |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3月8日 | 27,300 | 27,300 | 买入 |
2024年3月11日 | 25,700 | 53,0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5日 | 12,400 | 65,4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8日 | -21,800 | 43,600 | 卖出 | ||
2024年3月19日 | 27,600 | 71,200 | 买入 | ||
2024年3月19日 | -43,600 | 27,600 | 卖出 | ||
2024年3月22日 | 3,900 | 31,500 | 买入 | ||
2024年6月14日 | -31,500 | 0 | 卖出 | ||
2024年7月1日 | 28,200 | 28,200 | 买入 | ||
2024年7月4日 | -28,200 | 0 | 卖出 | ||
郭文军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外部董事 | 2024年3月12日 | 7,500 | 7,500 | 买入 |
2024年3月13日 | 4,400 | 11,900 | 买入 | ||
2024年3月22日 | 5,800 | 17,700 | 买入 | ||
于群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2023年11月10日 | 23,000 | 23,000 | 买入 |
2023年11月13日 | -23,000 | 0 | 卖出 | ||
孙田田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2月1日 | 2,300 | 2,300 | 买入 |
2023年12月4日 | 1,400 | 3,7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4日 | -2,300 | 1,400 | 卖出 | ||
2023年12月5日 | 100 | 1,5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5日 | -1,400 | 100 | 卖出 | ||
2023年12月8日 | 100 | 2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15日 | 800 | 1,0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18日 | 800 | 1,8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0日 | 3,900 | 5,7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1日 | 1,500 | 7,200 | 买入 | ||
2023年12月25日 | 1,900 | 9,100 | 买入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买入/卖出 |
2024年1月2日 | -9,100 | 0 | 卖出 | ||
吕英平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1月5日 | -600 | 0 | 卖出 |
2024年7月15日 | 500 | 500 | 买入 | ||
王豪 |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3年11月10日 | 2,300 | 2,300 | 买入 |
2023年11月17日 | -2,300 | 0 | 卖出 | ||
陈佳楠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 2024年4月9日 | 5,000 | 5,000 | 买入 |
2024年4月10日 | 2,000 | 7,000 | 买入 | ||
2024年4月11日 | 2,000 | 9,000 | 买入 | ||
2024年4月17日 | -1,000 | 8,000 | 卖出 | ||
吴贤德 | 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董事 | 2024年2月6日 | 2,600 | 2,600 | 买入 |
2024年2月22日 | -2,600 | 0 | 卖出 | ||
2024年5月13日 | 1,700 | 1,700 | 买入 | ||
2024年5月24日 | 4,800 | 6,500 | 买入 | ||
2024年9月2日 | 6,000 | 12,500 | 买入 | ||
2024年9月11日 | -12,500 | 0 | 卖出 | ||
郑苏虹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使用刘昌虎账户交易) | 2023年12月11日 | 72,900 | 72,900 | 买入 |
2023年12月12日 | 144,300 | 217,200 | 买入 | ||
2024年1月5日 | -197,200 | 20,000 | 卖出 | ||
2024年1月9日 | 202,400 | 222,400 | 买入 | ||
2024年1月15日 | -212,400 | 10,000 | 卖出 | ||
2024年1月31日 | 236,600 | 246,6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日 | 79,300 | 325,900 | 买入 | ||
2024年2月5日 | 46,500 | 372,400 | 买入 | ||
2024年2月6日 | 118,400 | 490,800 | 买入 | ||
2024年2月7日 | 48,800 | 539,600 | 买入 | ||
2024年2月19日 | -539,600 | 0 | 卖出 | ||
2024年2月20日 | 404,500 | 404,5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6日 | -202,200 | 202,3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7日 | 192,400 | 394,700 | 买入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结余股数 (股) | 买入/卖出 |
2024年2月28日 | 100,000 | 494,7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8日 | -202,300 | 292,400 | 卖出 | ||
2024年2月29日 | 713,900 | 1,006,300 | 买入 | ||
刘昌虎 | 郑苏虹的朋友 | 2024年2月6日 | 20,000 | 20,000 | 买入 |
2024年2月7日 | 10,000 | 30,000 | 买入 | ||
2024年2月27日 | -30,000 | 0 | 卖出 | ||
2024年2月28日 | 152,000 | 152,000 | 买入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唐召波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唐召波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杨瑞建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瑞建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孙蓉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孙蓉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丁燕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丁燕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陈浩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浩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徐亦汀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徐亦汀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王林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林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杨新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及本人使用杨新新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杨新新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杨新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王林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郭文军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郭文军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股票账户长期由本人姐姐郭文萍实际操作,本人未向郭文萍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股票账户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郭文萍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郭文萍的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6)本人承诺及时整改郭文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并杜绝再次发生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操作的情况。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郭文军之姐姐郭文萍已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如下:
(1)郭文军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承诺及时整改使用郭文军证券账户操作的情况。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于群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于群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亦未向孙田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孙田田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孙田田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吕英平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吕英平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王豪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王豪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陈佳楠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佳楠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就陈刚之子陈佳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青岛双星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上市公司就该等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刚先生及陈佳楠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陈刚先生父子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承诺:
“我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我本人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佳楠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收益=卖出股票合计成交金额-买入股票合计成交金额),故不存在收益上缴情形。
(3)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5、吴贤德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吴贤德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郑苏虹
根据郑苏虹的说明,其存在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就郑苏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郑苏虹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使用刘昌虎的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或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6)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7、刘昌虎
根据郑苏虹的说明,刘昌虎系其朋友。就刘昌虎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刘昌虎已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青岛双星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上述自然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
上述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为相关公司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除自然人本人已在上述(一)中披露外,其他直系亲属分别出具相关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本次重组自查期间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保证促使本人的直系亲属亦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对本声明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相关机构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23/9/26-2024/9/24 | 40,851,583 | 买入 | 189,600 |
42,435,081 | 卖出 |
2、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24/2/21 | 6,300 | 买入 | 0 |
2024/3/6 | 6,300 | 卖出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青岛双星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情形外,前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意见
经自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公司认为:
1、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存在异常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2、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外,在上述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记录、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直接证据,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青岛双星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职位变动文件、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可能存在异常,该等股票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监管机构认定结果为准。郑苏虹及刘昌虎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基于当前掌握信息,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2、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外,在上述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记录、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截至目前,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直接证据,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青岛双星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后续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情况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及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六、 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同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1、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存在其核查意见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外,前述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