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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7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0月17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31人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0.00万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9.20元/股(调整后)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一、本次激励计划概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授予价格:9.20元/股(调整后);

(四)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人,包括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张垚嗣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5.52%0.19%
2王寿江中国副总经理20.005.52%0.19%
3张威中国副总经理20.005.52%0.19%
4黄丽中国董事、营销中心大客户经理20.005.52%0.19%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27人)210.0058.01%2.02%
预留份额72.0019.89%0.69%
合计362.00100.00%3.4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三季报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同首次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三季报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归属期内,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净利润(B,万元)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7.356.676,4005,800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11.409.669,9008,400
第三个归属期2026年18.4813.6316,10011,900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完成度对应系数 (X1,X2)
营业收入(A)A≥AmX1=100%
An≤A<AmX1=60%
A<AnX1=0
净利润(B)B≥BmX2=100%
Bn≤B<BmX2=60%
B<Bn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MIN(X1,X2)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下同。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净利润(B,万元)
目标值(Am)触发值 (An)目标值 (Bm)触发值 (Bn)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11.409.669,9008,400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18.4813.6316,10011,900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完成度对应系数 (X1,X2)
营业收入(A)A≥AmX1=100%
An≤A<AmX1=60%
A<AnX1=0
净利润(B)B≥BmX2=100%
Bn≤B<BmX2=60%
B<Bn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MIN(X1,X2)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对应经营单元的考核要求

在本次激励计划执行期间,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归属期,以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目标责任书》执行。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E及以下”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ABCDE及以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业务单元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4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规则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32元/股调整为9.20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32元/股调整为9.20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一致。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委员张垚嗣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9.20元/股

(四)首次授予日:2024年10月17日

(五)授予数量:29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9%

(六)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人,包括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张垚嗣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6.90%0.19%
2王寿江中国副总经理20.006.90%0.19%
3张威中国副总经理20.006.90%0.19%
4黄丽中国董事、营销中心大客户经理20.006.90%0.19%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27人)210.0072.41%2.02%
首次授予合计(31人)290.00100.00%2.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10月1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17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3.84%、27.25% 、28.1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本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7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290.003,611.96521.521,822.54897.46370.4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的费用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实际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核心骨干员工吴加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堂兄,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近亲属。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

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10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0元/股。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以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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