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4:5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9人,代表股份43,709,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9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42,407,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1,30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5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256名,代表股份1,30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52%。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3,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99%;反对3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6%;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230%;反对3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82%;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数锦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02%;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10%;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469%;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286%;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44%。
3、 审议未通过《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5%;反对330,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1%;弃权42,469,3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170%;反对330,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51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程璇律师和孙诗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