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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钻具: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6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4-061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2024年10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特别提示

一、《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2.5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32.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32.71万股的0.53%,无预留权益。

四、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3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17人,仅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九章 附则 ...... 33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恒立钻具、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员工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和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的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为股东带来持久的价值回报。

二、立足当前发展阶段和实际、结合行业及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薪酬与分配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与技术、业务骨干,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及凝聚力。

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修订及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含拟认定的核心员工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17人,约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员工总数226人的7.52%,仅包括公司核心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中,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2.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0%,无预留权益,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32.71万股的0.53%。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兰昊跃核心员工412.31%0.07%
张衡核心员工26.15%0.03%
洪安琪核心员工39.23%0.05%
左俊龙核心员工39.23%0.05%
孙盟量核心员工26.15%0.03%
高威核心员工26.15%0.03%
罗三核心员工13.08%0.02%
舒煌进核心员工0.51.54%0.01%
王雅琦核心员工0.51.54%0.01%
周伟核心员工13.08%0.02%
雷娜核心员工26.15%0.03%
曹鹏核心员工39.23%0.05%
郭康核心员工0.51.54%0.01%
聂益华核心员工13.08%0.02%
荣强强核心员工13.08%0.02%
杨章华核心员工39.23%0.05%
付瑞核心员工39.23%0.05%

注: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四、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董事之间无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进行表决时,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激励计划时,如存在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和授予方式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条件后将一次性全部授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3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31元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02元/股的50%,即5.01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98元/股的50%,即4.99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26元/股的50%,即4.63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13元/股的50%,即4.57元/股。

交易均价按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且不包含大宗交易。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除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详情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30%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A)A≥AmX=100%
A<AmX=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后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档。在公司业绩目标条件达成的前提下,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每档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制性股票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限制性股票解除比例(Y)100%100%60%0%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下,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考核的最终结果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方面。

激励对象最终限制性股票解除比例=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比例(X)*个人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比例(Y)。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考核指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净利润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回报能力的重要指标。公司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细致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突出了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强约束效果,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的工作投入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增发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若公司因价格调整导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1元/股,则授予价格仍为1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期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5万股。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6日,假设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且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预计本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83.53万元,该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2024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
83.536.9641.7634.80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n)/(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同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

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七)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八)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披露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组织激励对象支付价款、验资等工作。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公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并缴款。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且仍符合核心员工身份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而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不涉及触犯法律法规)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继承人应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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