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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相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股东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新相微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2024年10月12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证书编号91610131MAB0PAQH5W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1幢2单元12层21204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新相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西安众联兆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12-13
住所UNIT 417, 4/F LIPPO CTR, TOWER TWO NO 89 QUEENSWAY, ADMIRALTY, HONG KONG

中信证券核查了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2)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非新相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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