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关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工作组,由公司职能部室相关人员组成,证券管理部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定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与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ESG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通
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相关的董、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和形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