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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7

证券代码:603100证券简称:川仪股份公告编号:2024-04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因实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公司注册资本由39,499.50万元变更为51,341.175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39,499.50万股变更为51,341.175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川仪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2024年7月9日披露的《川仪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证券变更登记。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要求,拟调整经营范围,具体修订情况见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499.50万元。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41.1750万元。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工程成套、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仪器仪表、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成套装置和控制盘、台、箱、柜及相关产品、电缆桥架及相关产品、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阀门的设计、制造、销售、检修与维护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开发、应用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子器件、功能材料及元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普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结构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通设备工程配套、系统集成、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环保工程系统成套的设计、运营维护、安装调试、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有色金属及合金的熔炼、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粉末冶金制品的制造、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机械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9,499.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1,341.17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无需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本章程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本章程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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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没有发现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没有发现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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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除外;(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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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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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弥补亏损方案;……(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九)决定公司支付对价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公司合并。上述第(十六)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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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五十九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过半数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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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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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行清算。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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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应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应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按《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按《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注:公司章程因删除条款,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事项说明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的要求,现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川仪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10月草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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