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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6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9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

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142,72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142,72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6日,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1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0月20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登记日为2022年8月17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8月16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22,375.52万元,相比2020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45.28%,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B+、B对应标准系数为1;C对应标准系数为0.6、D对应标准系数为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除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外,首次及预留授予的310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均为C及以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42,720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0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9,142,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

具体如下表:

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莫绣春财务总监30.0012.004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309人)2,222.50902.2740.60%
合计2,252.50914.2740.59%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中包括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29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40%),预留授予17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5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0月2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142,720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本次变动前(股)本次变动数(股)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568,800-9,142,720426,08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33,661,4659,142,7202,142,804,185
合计2,143,230,26502,143,230,265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除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外,首次及预留授予的31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42,72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143,230,265股的0.43%。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外,佳都科技及其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佳都科技已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尚待董事会统一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事宜。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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