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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润:简式权益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上市公司名称: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中润股票代码:000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3号222工位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北京信托B座119室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降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录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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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ST中润、目标公司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汇成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山东招金瑞宁矿业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转让,导致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企业名称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3号 222工位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北京信托B座11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国投汇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0,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WGRLXD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7年08月03日至2047年08月0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盛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北京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汇成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北京国投汇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4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0,00024.59%有限合伙人
北京海鸿基业科贸有限公司91,50075.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22,000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直接持有中润资源股份外,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5,869,0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合计持股比例
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65,869,0347.09%37,998,5014.0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5,869,0347.09%37,998,5014.0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1,转让方)、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2,转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冉盛盛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3,转让方)(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为“甲方”)与山东招金瑞宁矿业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于2024年10月13日签署《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二)标的股份数量、价格及支付方式

2.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收购甲方所持目标公司18,580.3552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00%)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具

体如下:

2.2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8元(下称“每股价格”)。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肆拾万捌仟玖佰零壹元柒角陆分(RMB256,408,901.76元)(下称“转让总价”)。其中,甲方1转让股份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叁拾万陆仟陆佰柒拾陆元叁角贰分(RMB192,306,676.32元);甲方2转让股份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陆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伍角肆分(RMB38,461,335.54元);甲方3转让股份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肆万零捌佰捌拾玖元玖角(RMB25,640,889.90元)。

2.3各方同意,若在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乙方,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不发生变化。

2.4各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1)各方同意,开立用于本次交易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以乙方名义设立,预留各方人名章。

(2)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后6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一次性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转让总价256,408,901.76元。

(3)甲方应当于共管账户收到转让总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如非因各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时间相应予以顺延。

(4)各方同意,在完成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 2.2 条的约定,将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别从共管账户足额一次性支付至相应甲方指定的账户。

2.5 各方应密切合作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及时回复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做相应合理的调

序号转让方拟转让股份数量(万股)拟转让中润资源股份比例(%)
1甲方113,935.266415.00
2甲方22,787.05333.00
3甲方31,858.03552.00
合计18,580.355220.00

整或修改)促成本次交易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确认,以使本协议尽快生效和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且不得晚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关于本次交易的申报或申请。

(三)标的股份过户

3.1甲方应保证在对标的股份进行转让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针对该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在共管账户收到转让总价款之日起2日内,甲方应当提供权利瑕疵解除所必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同意函》等。

3.2 在本协议第2.5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完成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

3.3交易各方应于取得上述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其中,对于甲方1涉及的质押股份,相关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并于当日内解除不少于目标公司15.00%股份质押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即20%股份),乙方均自交割日(以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含当日)起,即享有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十三)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3.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之日(“生效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盛军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盛军

日期:2024 年 10 月 14 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股票简称*ST中润股票代码000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3号222工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其他□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赠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持股数量:65,869,034股 持股比例:7.0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持股数量:37,998,501股 持股比例:4.09% 变动数量:27,870,533股 变动比例:3.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注:本次权益变动系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不适用
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汇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盛军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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