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4-10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修订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公司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8,
515.0984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8, 515.0984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7,321.1424万元。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 、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 、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 、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仁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Enterprise Limited、Spread Energy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按照1:0.69226折为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仁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Limited、Spread Energy 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按照1:0.69226折为公司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仁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Limited、Spread Energy 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按照1:0.69226折为公司股份, 设立时的股份数为12,000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8,515.0984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8,515.0984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7,321.1424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
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 |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述规定。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述规定。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报酬事项; ……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
第四十七条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 |
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 |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第六十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 第六十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二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并归为己有;……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通过, 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未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通过, 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新增
新增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四)、(五)、(十)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亏损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分红,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分红,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三)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 | 1. 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同时不存在本章程约定之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分红, 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三)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 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按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
任。
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新增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 |
新增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 未有异议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 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部分章节、条款后,相应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字样的调整为“股东会”,不再一一列示。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无其他修订。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以上修订内容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 备注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是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修订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修订 |
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是 | 修订 |
上表中所列示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