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两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 通过专人送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等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发表意见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 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交由监事会主席进行统计。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的, 监事会主席应当场作出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无法立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监事人数之半数的监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七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 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 监事会须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保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需将应披露的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告,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公告应该包括的内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由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