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证券代码:30105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 8
六、关于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七、关于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雷电微力、本公司、公司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雷电微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雷电微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雷电微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的意见与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或疑问,并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相应意见和报告。
5、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预留授予及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意见和报告。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4日。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2024年10月14日。
2、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人,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股份数量及分配如下: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7人) | 69.6 | 100% | 0.286%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授予价格:25.10元/股。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净利润目标值(万元) | 40,200 | 46,000 | 51,500 | 57,500 | |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 |||||
2024-2027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 |||||
当A<80%时 | M=0 | ||||
当80%≤A<100%时 | M=A | ||||
当A≥100%时 | M=100% |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将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可归属比例 |
各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 | A | 100% |
B | 80% | |
C | 60% | |
D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故而对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拟授予权益
数量未超过前述经调整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除此以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实施情况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相符,不存在差异。
六、关于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雷电微力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4日。
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雷电微力本次权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雷电微力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人回避表决。董事桂峻、廖洁、张隆彪作为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二)首次授予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第五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0日,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4年10月19日届满,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17日。
(三)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归属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3 |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本次拟申请归属的15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4 |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对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1-166号): 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5,244,353.95元,本期股份支付确认费用68,564,741.10元,因此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3,809,095.05元,相比于当年度目标值34,500万元的实际完成比例为108.35%,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 |||
5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1.1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1,007,52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2.15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A,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100%;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B,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80%;本期因个人层面绩效原因需作废4,869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四)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达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因离职失去归属资格的1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涉1,007,52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因个人绩效考核为B未达全部归属条件的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涉4,869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在本公告披露日至办理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如有激励对象离职或放弃归属,已获授但未办理归属登记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作废,并在对应的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中进行说明。
(五)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历次调整情况
1、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为: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481,700股后的171,485,8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4.08元人民币(含税),总额共计69,966,208.85元,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9,966,208.85元/174,967,506股×10≈3.9988元。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481,700股后的171,485,806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51,445,741.80元/174,967,506股×10≈2.9403元。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转增股数=本次转增股份数量/总股本×10=68,594,322股/174,967,506股×10≈3.9204股。
3、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实施完毕,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5.63元/股调整为25.10元/股,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由8,000,000股调整为11,136,000股,将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由500,000股调整为696,000股。
(六)关于本次归属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故而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等待期内,1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全部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B,本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80%,其获授的本期可归属的20%由公司作废。因上述事项,公司首次授予第一期拟申请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52人,授予价格调整为25.10元/股,拟申请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33,652股,拟归属权益数量未超过前述经调整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相符,不存在差异。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0日。
2、授予价格:25.10元/股(调整后)。
3、拟申请归属人数:152人。
4、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33,652股,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调整后) | 第一个归属期 拟申请归属数量(股)(调整后) | 本次拟申请归属数量占首次授予股票总量的比例 |
1 | 桂峻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2,366,400 | 709,920 | 30% |
2 | 廖洁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87,200 | 146,160 | 30% |
3 | 张隆彪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17,600 | 125,280 | 30% |
4 | 刘潇寒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13,200 | 93,960 | 30% |
5 | 刘凤娟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83,520 | 25,056 | 30% |
小计(5人) | 3,667,920 | 1,100,376 | 30%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47人) | 6,460,485 | 1,933,276 | 29.92% | |||
合计(152人) | 10,128,405 | 3,033,652 | 29.95% |
注:1.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刘潇寒先生、刘凤娟女士于2024年2月29日分别被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其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获授以及本期拟申请归属的股数新增列示。
3.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及本期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