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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8人,代表股份78,400,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477,062股的33.2943%。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5人,代表股份1,74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477,062股的0.7391%。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6,659,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477,062股的32.55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645人,代表股份1,74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477,062股的0.739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1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1%;反对3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弃权1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72%;反对3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02%;弃权1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1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6%;反对4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弃权1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15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985%;反对4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58%;弃权1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5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丽萍、张梅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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