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铭普光磁
股票代码:
00290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先进
住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变化,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焦彩红
住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变化
签署日期:
2024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铭普光磁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杨先进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 指 | 焦彩红 |
铭普光磁、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公司 | 指 |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
嘉亿兴和2号 | 指 | 嘉亿兴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先进及其一致行动人焦彩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发生变化,杨先进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份11,800,000股。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并非计算错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杨先进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625321974******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宝安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 焦彩红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128221981******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宝安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焦彩红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变化,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嘉亿兴和2号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11,800,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在未来
个月内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
月
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总股本由236,142,260股增加至236,178,062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
32.40%
、
1.75%
被动稀释至
32.39%
、
1.75%
。
、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178,062股减少至235,477,062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
32.39%
、
1.75%
被动增加至
32.49%
、
1.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
月
日与嘉亿兴和2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11,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1%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8,846,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2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杨先进 | 合计持有股份 | 76,502,422 | 32.40 | 64,702,422 | 27.4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125,606 | 8.10 | 7,325,606 | 3.1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7,376,816 | 24.30 | 57,376,816 | 24.37 | |
焦彩红 | 合计持有股份 | 4,144,162 | 1.75 | 4,144,162 | 1.7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44,162 | 1.75 | 4,144,162 | 1.7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合计 | 80,646,584 | 34.15 | 68,846,584 | 29.24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先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主体
甲方/转让方:杨先进;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亿兴和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交易股份与价格
、乙方以现金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80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01%
,转让价格为
16.74
元/股,转让价款为197,5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伍拾叁万贰仟元整)。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拆分股份、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乙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及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增发股票、股份回购等导致标的公司股本变更的,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总价款不变,转让比例相应调整。
(三)交割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
①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②乙方应在在双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
个月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合计人民币167,5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伍拾叁万贰仟元整)。
、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
个月内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双方确认,乙方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后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应在解除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四)陈述与保证
、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主张、优先权、第三方权利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或障碍,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和标的公司已经披露或公告的除外。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
)乙方保证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所管理及代表的嘉亿兴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作为标的公司收购方和标的公司股东的资格。
(五)税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公司或深交所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公司或深交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
的其他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议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若届时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于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全部税费。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由甲方于
个工作日内归还给乙方。
(七)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书面形式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协议终止
(
)在交割前任何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
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股东名称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杨先进 | 董事长、总裁 | 76,502,422 | 32.49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杨先进 | 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香港铭普实业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珠海任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杨先进 | 东莞铭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东莞铭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深圳铭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杨先进 | 美国铭普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越南铭普电子股份公司 | 主席 |
杨先进 | 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东莞安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深圳大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杨先进 | 深圳鲲鹏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杨先进 | 深圳市芊熠智能硬件有限公司 | 董事 |
杨先进 | 广东美碳科技有限公司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广东零碳智慧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广东制道数字化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杨先进 | 湖北铭普光通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杨先进 | 苏州勤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先进 | SINGAPORE MENTECH TECHNOLOGY PTE. LTD. | 董事 |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先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6,502,42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32.49%。因杨先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先进先生处于限售状态的公司股份数为57,376,816股,杨先进先生累计质押股份11,800,000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铭普光磁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先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焦彩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铭普光磁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先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焦彩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股票简称 | 铭普光磁 | 股票代码 | 0029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姓名 | 杨先进、焦彩红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深圳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动?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持股比例被动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合计持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80,646,584股 变动比例:34.1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合计持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8,846,584股 变动比例:29.24%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详见“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先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焦彩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