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归属股票数量:99.15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8.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812.91万股的0.35%。
3、授予价格:9.10元/股。
4、激励人数:60人。
5、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根据下列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 | 各年度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A) | 各年度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B) | 各年度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C) | 各年度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D) | |
目标值(Am) | 目标值(Bm) | 目标值(Cm) | 目标值(Dm)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年 | 35.00% | 40.00% | 1400台 | 1000台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 | 82.25% | 89.00% | 1500台 | 1200台 |
注:①“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收入、新冠业务收入及代理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2022年公司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金额为90,431.22万元;
②“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指“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中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试剂及耗材的营业收入总和,2022年公司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为77,871.92万元;
③“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指期间国内取得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iFlash系列装机报告的台数;
④“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指期间海外销售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iFlash系列的台数;
⑤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将根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即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A/Am*40%+B/Bm*30%+C/Cm*20%+D/Dm*10%。
考核指标 |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年度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B) 年度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C) 年度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D) | M≧100% | X=100% |
100%>M≧80% | X=M | |
M<80% | X=0% |
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小于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大于等于80%,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所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E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100% | 90% | 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登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5)。
4、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以9.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198.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调整后) | 授予数量 | 授予人数 | 授予后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 |
2023年10月12日 | 8.827元/股 | 198.30万股 | 60人 | 0 |
(四)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1、第一个归属期进入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因此,本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14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 |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
注:①“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收入、新冠业务收入及代理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2022年公司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金额为90,431.22万元; ②“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指“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中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试剂及耗材的营业收入总和,2022年公司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为77,871.92万元; ③“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指期间国内取得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iFlash系列装机报告的台数; ④“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指期间海外销售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iFlash系列的台数; ⑤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将根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即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A/Am*40%+B/Bm*30%+C/Cm*20%+D/Dm*10%。 | |||||||||
考核指标 |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年度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B) 年度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C) | M≧100% | X=100% | |||||||
100%>M≧80% | X=M | ||||||||
M<80% | X=0%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第0011020514号)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公司2023年实现非新冠自产收入132,580.17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
46.61%;自产化学发光收
入116,837.48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50.04%;国内新增发光装机1,396台,海外新增发光装机684台。根据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A/Am*40%+B/Bm*30%+C/Cm*20%+D/Dm*10%,2023年度业绩考核达成率为117.58%,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为1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本次授予的60名激励对象在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A或B,拟归属股份可全部归属。 |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99.15万股。公司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99.15万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12日;
2、归属人数:60人;
3、归属数量:99.15万股;
4、归属价格(调整后):8.82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调整后)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1 | 肖育劲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3.00 | 50% |
二、其他激励对象(59人) | ||||||
核心骨干(59人) | 192.3 | 96.15 | 50% | |||
合计(60人) | 198.3 | 99.15 | 50%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拟归属的6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99.15万股。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对象、归属数量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亚辉龙及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