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305.12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2,006,756.15元(含本次诉讼)。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2024年6月24日向重庆市钢花路29号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大渡口区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该案件,鑫科新材于近期收到本次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为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7,903,891.92元。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4,852,694.32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3,051,197.6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将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货款3,051,197.6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24,307.87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3,075,505.47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70个,涉及本金金额222,006,756.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的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案由 | 未结案件 | ||
一审阶段 | 二审阶段 | 判决生效阶段 |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金额 | |
买卖合同纠纷 | 117,439,600.62 | 4,382,586.23 | 60,222,848.01 |
票据纠纷 | - | - | 1,818,245.64 |
其他 | 4,300,000.00 | - | - |
小计 | 121,739,600.62 | 4,382,586.23 | 62,041,093.65 |
已结案件小计 | 33,843,475.65 | ||
合计 | 222,006,756.15 |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案号 | 涉案金额 | 状态 |
1 | 公司 | 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渝仲字第1033号 | 12,550,298.79 | 生效 |
2 | 公司 | 融录建设有限公司、融录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渝0113民初7418号 | 11,868,978.07 | 已结 |
3 | 公司 | 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渝0113民初15088号 | 11,237,581.81 | 生效 |
4 | 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小计 | 186,349,897.48 | - | |||
合计 | 222,006,756.15 | -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上述近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