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
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41.68%,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系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信科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92.69%股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中国信科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并同意中国信科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后,中国信科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中国信科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
持股份。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