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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2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4-039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公司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8
普通股股东人数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4,228,05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44,228,05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1.950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1.950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刘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戴昕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1.01关于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139,84499.8005
1.02关于选举袁道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139,84399.8005
1.03关于选举陈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139,84399.8005
1.04关于选举韩辉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139,84399.8005
1.05关于选举张小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137,84299.7960
1.06关于选举林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44,084,74799.6759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关于选举邹敏先生为公司44,137,74399.7958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彭征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4,084,74399.6759
2.03关于选举高来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4,084,73999.6759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关于选举高年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44,137,74399.7958
3.02关于选举康桂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44,084,73899.6759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关于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6,11942.8426
1.02关于选举袁道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6,11842.8419
1.03关于选举陈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6,11842.8419
1.04关于选举韩辉锁先生为公司66,11842.8419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张小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4,11741.5453
1.06关于选举林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1,0227.1418
2.01关于选举邹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64,01841.4812
2.02关于选举彭征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1,0187.1392
2.03关于选举高来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1,0147.136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已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学良、张凤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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