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319号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4年10月10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确保《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意见
经鉴证,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0月10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1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063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8月21日至2030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利率分别为: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5,8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29,259.16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92,170,740.84元,其中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为人民币430,584.91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2,601,325.75元。
上述资金于2024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13号《验资报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2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260.13万元,低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54,551.81 | 45,000.00 | 44,260.13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59,551.81 | 50,000.00 | 49,260.13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971,000.00元,需置换自筹资金971,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预先投入金额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450,000,000.00 | 442,601,325.75 | 971,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
合计 | 500,000,000.00 | 492,601,325.75 | 971,000.00 |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7,398,674.25元(不含税),截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934,145.95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2,934,145.95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相关文件的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3页
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