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等方面)和程序,并至少每年审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审核董事、总经理的人选并就前述人士,以及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和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于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定期审查;
(六)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2日前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等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