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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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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母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 国资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指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不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自身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发展目标框架的指导下,原则上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对母公司和其他合法股东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并接受公司的检查、监督及评价。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指定人员负责完成控股子公司的筹办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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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须就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包括重大业务事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八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规模较小、业务单一、无实际经营活动或拟清算注销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根据 公司法》有关规定可设立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控股子公司重要事项应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涉及兼并重组、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按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必要的指导,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和资金调配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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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四)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五)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提供各类反映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十七条 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文件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按规定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股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需执行 公司章程》、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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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计划应由公司统筹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风险可控,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必要时公司可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国资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高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资产台账,确保资产登记、评估、使用、维护、处置等环节透明可控。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公司。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应当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大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需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 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需保护和合理开发无形资产,确保无形资产的合规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审计。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重大资产使用情况及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资产的有效监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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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第三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或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二)对外投资行为;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重大经营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六)遭受重大损失;七)重大行政处罚;八)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人事管理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者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对当事者采取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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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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