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强邦新材 股票代码:001279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特别提示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强邦新材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配套规则发行定价,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
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6,804,53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分类代码C23)。截至2024年9月2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1.55倍,最近一个月的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5.00倍。
C23中共包含15家A股上市公司,为防止亏损公司、业绩大幅波动导致估值异常的公司对行业整体业绩表现、估值计算造成影响,更加审慎的进行行业估值对比,故谨慎的选取C23行业中5家上市公司(东港股份、中荣股份、柏星龙、天元股份、永吉股份)的整体情况进行估值比较。本次发行价格9.6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54倍,低于上述5家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3.40倍。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2023年) | 对应的滚动市盈率(倍) |
002117.SZ | 东港股份 | 0.30 | 0.28 | 6.30 | 21.05 | 22.82 | 23.56 |
301223.SZ | 中荣股份 | 1.06 | 1.02 | 14.09 | 13.34 | 13.85 | 15.53 |
833075.BJ | 柏星龙 | 0.71 | 0.64 | 10.69 | 15.03 | 16.65 | 13.40 |
003003.SZ | 天元股份 | 0.28 | 0.24 | 7.33 | 25.85 | 30.94 | 20.19 |
603058.SH | 永吉股份 | 0.24 | 0.23 | 7.02 | 29.44 | 31.17 | 19.63 |
加权平均值 | 21.57 | 23.40 | 19.52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9月20日(T-3日)。注1:剔除了a)ST金时、滨海能源、鸿博股份,系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b)盛通股份,系2023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负值;c)东峰集团、集友股份,系滚动市盈率为负值;d)翔港科技、新宏泽,系业绩大幅波动导致估值异常;e)ST易连已退市;f)劲嘉股份,系根据劲嘉股份公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巴中市恩阳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先生被立案调查并留置的通知书;g)陕西金叶,系业务转型跨度较大,根据陕西金叶2023年年报公司现有业务涵盖教育事业、烟草配套产业、医养产业等,其中教育业收入占比达到36.72%,快速提升,与此同时,烟草配套业收入占比有所下滑。注2:上述公司与公司业务、产品差距较大,无法作为可比公司进行对比。注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位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注4: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3日收盘价/(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下同;注5:滚动市盈率=T-3日收盘价/(2023年6-12月和2024年1-6月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下同
截至2024年9月20日(T-3日),与招股说明书中选择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2023年) | 对应的滚动市盈率(倍) |
873222.NQ | 汇达印通 | — | — | — | — | — | — |
831048.NQ | 天成股份 | -328.97 | -335.40 | 1.3192 | -40.10 | -39.33 | -41.30 |
837145.NQ | 新图新材(退市) | — | — | — | — | — | — |
加权平均值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9月20日(T-3日)。注:873222.NQ汇达印通暂无成交量;837145.NQ新图新材已退市,无法参照
本次发行价格9.6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5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9月20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1.55倍,低于幅度约为44.40%,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使用铝卷作为生产胶印版材的基板材料,报告期内,铝卷占胶印版材直接材料的比例约85%,占比较高,铝卷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胶印版材销售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虽然在铝卷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公司会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上调,但销售价格调整与铝卷采购价格的变动无法完全同步。受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叠加影响,2020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2021年以来铝卷采购价格进一步上涨,使得公司2021年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形下,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仍有所下降。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产品售价未能作出相应调整以转移成本波动的压力,或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则有可能面临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波动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利润总额变动情况 | |||||
2023年度 | 占利润总额比例 | 2022年度 | 占利润总额比例 | 2021年度 | 占利润总额比例 | |
原材料价格下降1% | 1,101.25 | 10.62% | 1,240.99 | 11.22% | 1,186.54 | 14.97% |
原材料价格上涨1% | -1,101.25 | -10.62% | -1,240.99 | -11.22% | -1,186.54 | -14.97% |
原材料价格下降3% | 3,303.75 | 31.85% | 3,722.96 | 33.66% | 3,559.61 | 44.91% |
原材料价格上涨3% | -3,303.75 | -31.85% | -3,722.96 | -33.66% | -3,559.61 | -44.91% |
(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万元和142,549.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046.70万元、9,889.16万元和9,351.38万元,最近三年净利润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在较大规模,2023年受胶印版材产品单价下降及境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影响,营业收入小幅下降,公司净利润除2021年受主要原材料铝卷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相对较低外,
2022年及2023年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对稳定。鉴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的胶印版材价格均为以铝价为基础协商确定,长期来看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将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短期内继续存在,将导致产品单位成本持续增加,由于价格传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发行人短期内将面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公司主营业务中来自经销模式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5,451.99万元、153,211.43万元和137,360.4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65%、98.35%和98.18%。若公司未来对经销商不能实施持续有效的管理,或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恶化,则公司营销网络渠道建设和品牌形象将会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印刷版材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优势企业为主导的市场竞争格局,目前全球印刷版材市场主要由日本富士胶片、美国柯达公司、比利时爱克发三大国际厂商以及强邦新材、乐凯华光两大国内领头企业占据。由于各行业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绿色环保型印刷材料将成为印刷产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随着印刷版材生产企业的逐步转型,产品的市场竞争亦日趋激烈,这对于发行人的技术研发、销售、资源配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销售能力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对发行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毛利率呈回升趋势。报告期内,剔除运费影响后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32%、
14.17%和14.67%。未来如果原材料价格上升、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出现不利变化、用工成本增加或者市场需求量减少、产品竞争加剧,均可能造成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成本上升,进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51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2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强邦新材”,证券代码“001279”;本次公开发行中的36,804,53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0月1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强邦新材
(四)股票代码:0012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804,53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3,195,462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实际获配股数为2,376,033股,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94%,获配股数对应金额为22,999,999.44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
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8,172,147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19,247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5%。
上海稳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稳博招睿量化对冲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放弃认购股数910股以及杨维国放弃认购股数91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其中182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其放弃认购股数的10.00%。
本次发行中限售期为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19,42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元邦合伙 | 62,100,000 | 38.81 | 2027年10月11日 |
郭良春 | 17,400,000 | 10.88 | 2027年10月11日 | |
郭俊成 | 12,000,000 | 7.50 | 2027年10月11日 | |
郭俊毅 | 12,000,000 | 7.50 | 2027年10月11日 | |
强邦合伙 | 9,900,000 | 6.19 | 2027年10月11日 | |
昱龙合伙 | 6,000,000 | 3.75 | 2027年10月11日 | |
王玉兰 | 600,000 | 0.37 | 2027年10月11日 | |
小计 | 120,0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 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 2,376,033 | 1.49 | 2025年10月11日 |
股份 | 小计 | 2,376,033 | 1.49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819,429 | 0.51 | 2025年4月11日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7,354,538 | 4.60 | 2024年10月11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29,450,000 | 18.41 | 2024年10月11日 | |
小计 | 37,623,967 | 23.51 | - | |
合计 | 160,0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选择“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上市标准。
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046.70万元、9,889.16万元和9,351.3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88.41万元、8,755.17万元和8,828.55万元,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总额为24,372.13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633.82万元、11,849.11万元和8,512.84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总额为23,995.77万元;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为150,252.24万元、158,848.47万元和142,549.84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总额为451,650.54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人民币12,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郭良春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9日 |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21年7月7日 |
住所: |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
邮政编码: | 242299 |
公司网址: | www.shqiangbang.com |
经营范围: | 印刷材料(CTP版、PS版、CTCP版、UV-CTP版、柔性树脂版、显影液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对外贸易。(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主要从事印刷版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负责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胡文 |
电话: | 0563-6986885 |
传真: | 0563-6011188 |
电子信箱: | qbzq@shqiangbang.com |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前 | 持有 |
号 | 期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合计持股 | 总股本的比例(%) | 债券情况 | ||
1 | 郭良春 | 董事长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17,400,000 | 41,402,070 | 58,802,070 | 49.00 | - |
2 | 郭俊成 | 董事、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12,000,000 | 2,400,000 | 14,400,000 | 12.00 | - |
3 | 林文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1,500,000 | 1,500,000 | 1.25 | - |
4 | 李长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1,500,000 | 1,500,000 | 1.25 | - |
5 | 李仲晓 | 独立董事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 | - | - | - |
6 | 葛素云 | 独立董事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 | - | - | - |
7 | 曾大鹏 | 独立董事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 | - | - | - |
8 | 娄立斌 | 监事会主席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600,000 | 600,000 | 0.50 | - |
9 | 孙媛媛 | 监事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60,000 | 60,000 | 0.05 | - |
10 | 刘庆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240,000 | 240,000 | 0.20 | - |
11 | 何敬生 | 副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600,000 | 600,000 | 0.50 | - |
12 | 郭俊毅 | 副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12,000,000 | 780,000 | 12,780,000 | 10.65 | |
13 | JUN YANG(杨俊) | 副总经理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1,200,000 | 1,200,000 | 1.00 | - |
14 | 胡文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4年6月-2027年6月 | - | 720,000 | 720,000 | 0.60 | - |
合计 | 41,400,000 | 51,002,070 | 92,402,070 | 77.00 | - |
注1: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比例×强邦新材股本数量,上述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例相乘得出。注2:郭良春的间接持股为通过元邦合伙持有;注3:郭俊成、林文丰、李长华、娄立斌、JUN YANG(杨俊)的间接持股为通过强邦合伙持有;注4:孙媛媛、刘庆、何敬生、郭俊毅、胡文的间接持股为通过昱龙合伙持有。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元邦合伙持有公司6,210.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1.75%,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元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4日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实收资本 | 3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良春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6961室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 |
股东构成 | 郭良春出资比例66.67%,王玉兰出资比例33.33% |
主营业务 | 对发行人进行股权投资 |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郭良春、王玉兰夫妇通过持有元邦合伙1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51.75%的股份,郭良春和王玉兰夫妇及其子郭俊成和郭俊毅直接持有公司35.00%的股份,此外,郭俊成和郭俊毅通过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分别间接持有公司2.00%和0.65%的股份,郭良春家族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89.40%的股份。郭俊成为强邦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24.24%,郭俊毅为昱龙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13.00%,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分别持有发行人8.25%和5.00%的股份。因此,以郭良春为核心的家族成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上市前,郭良春、王玉兰夫妇通过持有元邦合伙1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8.81%的股份,郭良春和王玉兰夫妇及其子郭俊成和郭俊毅直接持有公司26.25%的股份,此外,郭俊成和郭俊毅通过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50%和0.49%的股份,郭良春家族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67.05%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1)郭良春
郭良春,男,196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303196310****16,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
(2)王玉兰
王玉兰,女,1965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303196506****2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
(3)郭俊成
郭俊成,男,198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303198803****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
(4)郭俊毅
郭俊毅,男,1992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303199202****15,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存在2次已经制定并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分别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
1、强邦合伙
强邦合伙持有发行人99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8.2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强邦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徽强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6日 |
注册资本 | 825.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俊成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
主营业务 | 对发行人股权投资 |
强邦合伙自设立以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强邦合伙具体合伙人构成如下所示:
序号 | 合伙人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合伙人类型 | 在发行人的 任职情况 |
1 | 郭俊成 | 200.00 | 24.24% | 2,400,000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 |
2 | 林文丰 | 125.00 | 15.15% | 1,500,00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李长华 | 125.00 | 15.15% | 1,500,00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4 | JUN YANG(杨俊) | 100.00 | 12.12% | 1,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5 | 李启林 | 75.00 | 9.09% | 900,000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专员 |
6 | 郭俊翔 | 50.00 | 6.06% | 600,000 | 有限合伙人 | 仓储部经理 |
7 | 王建宇 | 50.00 | 6.06% | 600,000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主管 |
8 | 潘福永 | 50.00 | 6.06% | 600,000 | 有限合伙人 | 高级销售经理 |
9 | 娄立斌 | 50.00 | 6.06% | 600,00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会主席、销售部经理 |
合计 | 825.00 | 100.00% | 9,900,000 | - | - |
2、昱龙合伙
昱龙合伙持有发行人6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5.00%。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昱龙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徽昱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13日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俊毅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
主营业务 | 对发行人股权投资 |
昱龙合伙自设立以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昱龙合伙具体合伙人构成如下所示: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合伙人类型 | 在发行人的 任职情况 |
1 | 郭俊毅 | 195.00 | 13.00% | 780,000 | 普通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2 | 胡文 | 180.00 | 12.00% | 720,000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 | 何敬生 | 150.00 | 10.00% | 600,000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 | 孙长义 | 105.00 | 7.00% | 420,000 | 有限合伙人 | 总工程师 |
5 | 王泽 | 105.00 | 7.00% | 420,000 | 有限合伙人 | 总工程师助理 |
6 | 岳江涛 | 60.00 | 4.00% | 24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7 | 陶振辉 | 60.00 | 4.00% | 24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8 | 杨连华 | 60.00 | 4.00% | 24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9 | 郭军 | 60.00 | 4.00% | 24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10 | 刘庆 | 60.00 | 4.00% | 240,00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生产计划处主管 |
11 | 周庆文 | 45.00 | 3.00% | 180,000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工程师 |
12 | 刁付祥 | 45.00 | 3.00% | 18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13 | 占福洲 | 30.00 | 2.00% | 120,000 | 有限合伙人 | 分析室主任 |
14 | 孟起凡 | 30.00 | 2.00% | 12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软件工程师 |
15 | 陈志场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仓库主管 |
16 | 诸建芳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经理 |
17 | 陈凤兰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经理 |
18 | 刘治红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主管 |
19 | 陈燕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经理 |
20 | 黄合涛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高级销售经理 |
21 | 赵永庆 | 24.00 | 1.60% | 96,000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经理 |
22 | 刘刚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23 | 田翠明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机电工程师 |
24 | 张德军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机电工程师 |
25 | 曾春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服务主管 |
26 | 李庭锋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工程师 |
27 | 孙媛媛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研发技术中心实验室工程师 |
28 | 牛善平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工程师 |
29 | 牛红艳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经理 |
30 | 冷杨 | 15.00 | 1.00% | 60,000 | 有限合伙人 | 人事经理 |
31 | 桂亭 | 6.00 | 0.40% | 24,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32 | 陈德春 | 6.00 | 0.40% | 24,000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6,000,000 | - | - |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强邦合伙、昱龙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4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00股,本次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0,00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元邦合伙 | 62,100,000 | 51.75 | 62,100,000 | 38.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郭良春 | 17,400,000 | 14.50 | 17,400,000 | 1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郭俊成 | 12,000,000 | 10.00 | 12,000,000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郭俊毅 | 12,000,000 | 10.00 | 12,000,000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强邦合伙 | 9,900,000 | 8.25 | 9,900,000 | 6.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6 | 昱龙合伙 | 6,000,000 | 5.00 | 6,000,000 | 3.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王玉兰 | 600,000 | 0.50 | 600,00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 - | - | 2,376,033 | 1.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19,429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120,000,000 | 100.00 | 123,195,462 | 77.00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7,354,538 | 4.60 | 无限售期限 |
2 |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29,450,000 | 18.41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36,804,538 | 23.00 | - | |
合计 | 120,000,000 | 100.00 | 160,000,000 | 100.00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62,83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元邦合伙 | 62,100,000 | 38.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郭良春 | 17,400,000 | 1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郭俊成 | 12,000,000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郭俊毅 | 12,000,000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强邦合伙 | 9,900,000 | 6.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昱龙合伙 | 6,000,000 | 3.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 2,376,033 | 1.4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王玉兰 | 600,00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9,090 | 0.09 | 其中182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136 | 0.01 | 其中265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122,546,259 | 76.59 | - |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0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1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37.60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9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62.396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237.6033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94%。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备案时间:2024年3月13日
3)产品编码:SAHM62
4)募集资金规模:2,300.00万元5)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集合计划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郭良春 | 董事长 | 1,000.00 | 43.48% | 核心员工 |
2 | 郭俊成 | 董事、总经理 | 100.00 | 4.35%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林文丰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00 | 13.04%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李长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8.70%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郭俊毅 | 副总经理 | 100.00 | 4.35%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JUN YANG(杨俊) | 副总经理 | 600.00 | 26.09% | 高级管理人员 |
合计 | 2,300.00 | 100.00% | - |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限售期限 |
1 | 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376,033 | 5.94% | 22,999,999.44 | 12 | 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 |
合计 | - | 2,376,033 | 5.94% | 22,999,999.44 | 12 | - |
截至2024年9月20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24年10月8日(T+4日)之前,已将超额缴款部分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6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6.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7.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7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7.603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94%,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62.396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22.3967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1.73%;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40.0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38.27%。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740.0847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505.0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17.3967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1.7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4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8.27%。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356290715%,有效申购倍数为2,806.69677倍。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9,302,730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283,650,426.40元,放弃认购数量147,270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172,147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79,106,382.96元,放弃认购数量1,820股。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9,090股,包销金额为1,443,191.2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97.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497.7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5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48.49 |
3 | 律师费用 | 937.75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7.74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23.74 |
总计 | 6,497.72 |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产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32,222.2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3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八条,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对本次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锦天城是经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最早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上海,拥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工作人员4,000余名。锦天城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法律业务,相继为众多境内外公司的重组改制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法律业务提供了专业服务,获得各方面的好评。
锦天城多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上海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集体三等功、浦东新区文明单位、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一等奖等荣誉。
(二)资格资质
锦天城于1999年成立,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另外,根据《证
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锦天城于2020年9月18日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并于2022年7月8日和2023年5月12日分别完成2021年度备案及2022年度备案。该所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控制度,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服务内容
为提供股票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协助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审查各种申购文件,确保其符合《发行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公司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
4、对公司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5、见证本次发行路演活动,必要时在路演现场进行路演纪律宣读;
6、对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四)服务费用
1、定价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与锦天城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差异。
2、费用
顾问费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元),包含增值税税款。
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4、资金来源
保荐人(主承销商)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Z0008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200Z0387号”《审阅报告》。公司2024年1-6月业绩情况及2024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市支行 | 181276250476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鲁班路支行 | 450786747958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551908310910008 |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印刷版材行业和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愿意保荐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联系传真:021-23187700
保荐代表人:黄蕾、周永鹏
项目协办人:于垂雄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星宙、周漾、陈鹏、刘畅
联系人:黄蕾、周永鹏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黄蕾、周永鹏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黄蕾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岱美股份IPO项目、科蓝软件IPO项目、沪硅产业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西点药业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以及浔兴股份非公开发行、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等保荐承销项目。周永鹏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监,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九州药业IPO项目、有友食品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智云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元邦合伙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郭良春、郭俊成、郭俊毅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
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
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王玉兰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强邦合伙、昱龙合伙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文丰、李长华、胡文、何敬生、JUN YANG(杨俊)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娄立斌、孙媛媛、刘庆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元邦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获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特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良春家族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获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特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强邦合伙、昱龙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4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获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特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制定了《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并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稳定股价措施方案实施前或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第三选择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时,并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30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但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数的2%。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3个月内实施完毕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或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15%,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实施条件,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5、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金额)的1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税后金额)的100%,且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函。
6、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任何方案都应:(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2)在公司股份分布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稳定股价措施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7、未执行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约定期限内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本预案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且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本预案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稳定安徽强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之股价,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督促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按照上述预案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若本公司违反预案规定,未采取回购公司股份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为稳定安徽强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之股价,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案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若本企业违反预案规定,未采取预案所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企业履行本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稳定安徽强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之股价,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案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
若本人违反预案规定,未采取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履行本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四)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中与股份回购的相关承诺。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
之后,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虚假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企业/本人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企业/本人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虚假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首发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感光材料的研发及其在印刷版材方面的应用,致力于持续为客户提供感光性能优异、印刷还原度和耐印率高、性能稳定的印刷版材产品。未来,公司计划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引入资本、技术和人才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从而持续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持续推动产品研发,强化竞争力
公司将通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加强技术研发创新,在目前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持续关注行业发展趋势,持续研制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环保、高品质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强化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确保公司能够持续产生良好效益并实现股东回报。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保证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理由,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控股股东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本企业支持公司加强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理由,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本企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支持公司加强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理由,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本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理由,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强邦新材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现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适用的《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自有权主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时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己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自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己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良春家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下同)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3、未来如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公司;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4、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元邦合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下同)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3、未来如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将介绍给公司;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企业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4、如未来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企业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5、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依赖公司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依赖本企业/本人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直接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股东强邦合伙、昱龙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依赖本企业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直接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如持有公司股份,则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十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良春家族承诺如下:
“1、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督促公司的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转移取得任何不当利益、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元邦合伙承诺如下:
“1、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督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转移取得任何不当利益、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强邦合伙、昱龙合伙承诺如下:
“1、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督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企业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转移取得任何不当利益、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督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转移取得任何不当利益、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五)关于不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强邦合伙和昱龙合伙承诺:
“为避免因本企业/本人买入公司股票而导致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特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不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公司股票,并自愿申请限制本企业/本人账户买入公司股票。”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