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500弄30号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廖荣华先生
5、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81人,代表股份232,150,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361%。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25,612,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1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537,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32%。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9,713,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9%;反对6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1%;弃权50,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2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33%;反对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17%;弃权50,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2,01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9%;反对6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6%;弃权73,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02,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3%;反对6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
0%;弃权73,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18%。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炜、李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