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葛艳明等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装备”“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1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 关系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量(股) |
朱七娥 | 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陈少华母亲 | 2024/05/13-2024/05/22 | 600.00 | 600.00 | 0.00 |
袁宇良 | 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24/07/24-2024/08/05 | 7,800.00 | 7,800.00 | 0.00 |
(1)关于朱七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朱七娥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陈少华母亲。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4年5月7日,陈少华及朱七娥对本次交易的知情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朱七娥本次股票买卖系误操作所致,与本次交易无关。
陈少华就其母亲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母亲朱七娥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母亲上述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母亲误操作所致,其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
2、本人未曾以任何形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
母亲买卖永达股份股票提供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母亲朱七娥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3、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朱七娥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建议;
3、本人已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永达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永达股份股票。
5、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袁宇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袁宇良系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并购重组事项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袁宇良对本次交易知情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其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相关事项后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袁宇良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参与永达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永达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永达股份股票。
5、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相关机构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名称 | 账户 | 买卖时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量(股)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自营账户 | 2024/06/14-2024/09/04 | 200.00 | 306.00 | 0.00 |
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国金证券自营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国金证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国金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金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金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自查期间,国金证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国金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根据上述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或
者企业的投资决策或误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李 俊 | 裔 麟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