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科技”或“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万安科技拟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85号)批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405,551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0,999,896.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6,815,962.8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4,183,934.10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9,405,551.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64,778,383.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3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且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 | 16,329.00 | 9,118.81 |
2 | 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 | 84,642.00 | 26,046.88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5,252.70 |
合计 | 110,971.00 | 40,418.39 |
三、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万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安”)拟通过在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人。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开票所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将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对应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利息直接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
资金专户。
7、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子公司安徽万安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旗凯 李秋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