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90股票简称;万安科技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万安科技”)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55,967,636.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8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405,551股,发行价格为1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0,999,896.93元,扣除总发行费用6,815,962.83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183,934.10元,相关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39号)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各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 | 16,329.00 | 9,118.81 |
2 | 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 | 84,642.00 | 26,046.88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5,252.70 |
合计 | 110,971.00 | 40,418.39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91号),截止2024年9月11日止,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55,967,636.00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 |
1 | 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 | 16,329.00 | 9,118.81 | 2,861.03 |
2 | 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 | 84,642.00 | 26,046.88 | 12,735.7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5,252.70 | - |
合计 | 110,971.00 | 40,418.39 | 15,596.76 |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已在《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说明: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155,967,636.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55,967,636.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55,967,636.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9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9月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